西安市医保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疗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4     作者: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公疗费,使广大师生有病得到较好的医治,根据近年来报销医疗费的情况,现重申如下管理办法,希望广大师生遵照执行。

1.全校师生因病需就医,首先要在校医院进行(校医院每天24小时上班),如因技术和条件限制,经首诊大夫同意,可以转指定医院就医。返校及时将发票经首诊大夫签字。

2.凡在上级医院就医,在校报销医疗费时,所有单据需首先经首诊大夫签字,然后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3.凡住在校外,因急病在指定医院就医后,返校及时带上急诊病历和单据到校医院办公室登记。

4.出差或外出实习的师生,因急病在当地医院就医,回校后及时带上急诊病历和单据到校医院办公室登记

5.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1)未经首诊大夫同意,私自出去就医者;

(2)未到指定医院就医者;

(3)在药店购药者;

(4)学生在寒暑假中,凡在当地不是做急诊手术者。

注:指定医院:西安航天总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交大附一、二院、四医大附一、二院、西安市第一、四、五医院、省中医医院、市中医医院、西安市结核病医院、西安市传染病医院、西安市精神病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空军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等十八家医院。

陕西省师范大学公疗费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