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16年12月2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参照《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版)》,并结合目前同城部属高校调研情况及实际支出情况,提高我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提高生育保障水平。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如下: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