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我校大学生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公疗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 门诊统筹范围原则
坚持以保障学生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大学生医保制度与公费医疗相结合,遵循社保机构、学校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尽可能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
二、门诊统筹范围及时间
我校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住院待遇享受期相同(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三、门诊统筹费用支付标准
大学生门诊统筹设立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门诊就医期间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分别由门诊统筹负担70%,学校公费医疗负担20%,学生个人承担10%费用。
四、享受门诊统筹挂账和公疗费定点医院
本校学生享受门诊统筹挂账和公疗费定点医院为陕西师范大学医院(含雁塔校区医院和长安校区医院)。
五、大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一)门诊就医:
1、本校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时,须携带本人的《西安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证》。
2、接诊医师要做好就诊登记,及时为就诊者建立门诊病历,真实、规范的书写病历、处方。
3、接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大学生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设定限额,也不得开具大处方、滥检查、滥治疗,诱导过度医疗。
(二)转诊就医
本校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公疗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转诊手续到校外就医。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垫付,转诊后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及门诊收费明细等有效单据,到本校医保科进行审核报销。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异地就医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校选定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
1、异地报销需提供的资料: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票据。
2、异地就医报销由校医保办统一收取学生异地报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拿到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报销。
六、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医保办公室
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