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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做到正确使用和管理。
二、麻醉药品管理要求做到五专,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做到天天结帐。
三、麻醉药品注射液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酊、糖浆等不超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超七天。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写使用麻醉药品。
四、经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患者凭麻醉药品专用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五、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应立即迅速办理,但限该病历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
六、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由配方人员及医师以上人员复核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有疑问,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定后再调配。
七、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八、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不超过三日,第二类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九、精神药品应建立收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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